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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是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生态文明建设基础较好。为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增强引领示范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福建省生态优势和区位优势,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生态文化建设为支撑,以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为途径,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着力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成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二)战略定位。
  ——国土空间科学开发先导区。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结构,率先形成与主体功能定位相适应,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
  ——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先行区。加快“绿色转型”,把发展建立在资源能支撑、环境可容纳的基础上,率先实现生产、消费、流通各环节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
  ——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示范区。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深入实施造林绿化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打造山清水秀、碧海蓝天的美丽家园。
  ——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实验区。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评价考核体系,大力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集体林权、生态补偿等制度创新,为全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0%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6个百分点;城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主要水系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0%以上,近岸海域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占6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地面积比2010年下降3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森林覆盖率达到65.95%以上。
  到2020年,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污染防治能力、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升,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成,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得到大力推行,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四)加快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健全省域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沿海城市群等重点开发区域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促进要素、产业和人口集聚,支持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建设。闽西北等农产品主产区要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生态产业,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生态功能区要积极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有效保护。坚持陆海统筹,合理开发利用岸线、海域、海岛等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支持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建设。
  (五)推动城镇化绿色发展。坚持走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深入实施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水平,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绿色交通,建设一批美丽乡村示范村。
  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六)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全面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推进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向高端、绿色方向发展,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现代种业、生态农业和设施农业。推动远洋渔业发展,推广生态养殖,建设一批海洋牧场。发展壮大林产业,推进商品林基地建设,积极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种养殖业、森林旅游等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旅游、文化、金融等服务业。
  (七)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稳步推进宁德、福清等核电项目建设。加快仙游、厦门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有序推进莆田平海湾、漳浦六鳌、宁德霞浦等海上风电场建设。积极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推广应用分布式能源系统。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
  (八)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开展高效节能电机、烟气脱硫脱硝、有机废气净化等关键技术攻关。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等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促进能源资源节约
  (九)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全面实施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建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推广高效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和能效对标活动,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
  (十)合理开发与节约利用水资源。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强化水资源保护。科学规划建设一批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配置工程,研究推进宁德上白石、罗源霍口等大中型水库建设。
  (十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探索工业用地租赁制。适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试点和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低效用地等二次开发利用,清理处置闲置土地。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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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12-26)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4-1-1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3-9-6)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3-5-23)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2009-4-20)
·关于印发《中国生态文明奖评选表彰办法(暂行)》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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