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
(十二)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产出率。加强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实现产业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餐厨垃圾等资源化利用。支持绿色矿山建设。
五、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
(十三)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的有效保护。加强森林抚育,持续推进城市、村镇、交通干线两侧、主要江河干支流及水库周围等区域的造林绿化,优化树种、林分结构,提升森林生态功能。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支持以小流域、坡耕地、崩岗为重点的水土流失治理。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沿海岸线整治与生态景观恢复。完善防灾减灾体系,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十四)突出抓好重点污染物防治。深入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和近岸海域环境整治,抓好畜禽养殖业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重点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完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加大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建设,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快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等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强铅、铬等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治理。
(十五)加强环境保护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建设,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危险化学品、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严格海洋倾废、船舶排污监管。全面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完善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能力和水平
(十六)建立健全生态文明管理体系。加强基层生态文明管理能力建设,重点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能源、温室气体排放、森林碳汇等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支持开展资源产出率统计试点。
(十七)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将生态文明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建设。依托森林文化、海洋文化、茶文化等,创作一批优秀生态文化作品。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以及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倡导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引导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清新福建”品牌。
(十八)开展两岸生态环境保护交流合作。推动建立闽台生态科技交流与产业合作机制,推进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对接。鼓励和支持台商扩大绿色经济投资。协同开展增殖放流等活动,共同养护海峡水生生物资源。加强台湾海峡海洋环境监测,推进海洋环境及重大灾害监测数据资源共享。
七、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十九)健全评价考核体系。完善经济社会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权重。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领导干部考核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限制开发区域,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二十)完善资源环境保护与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完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等制度。完善水资源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制度。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二十一)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对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财力支持机制。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完善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建立湿地、海洋、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海域、岸线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健全污水、垃圾处理和排污收费制度。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福建原中央苏区和闽东苏区按照西部地区政策执行,对福建其他革命老区按照中部地区政策执行。研究将以武夷山—玳瑁山山脉为核心的生态功能区列为国家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加大中央投资对福建省生态建设、节能环保、水土保持、循环经济、污水垃圾处理、水利工程、新能源、能力建设等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福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支持闽江、九龙江流域污染治理。加大对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的支持力度。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福建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采矿权、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支持大型节能环保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上市融资。探索开展碳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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