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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4)

(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组织、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开发适合贫困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特点的贷款专项产品和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大型农机具、林权抵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业务,重点加大对管理规范、操作合规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支持力度。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结合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新需求,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

(七)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贫困地区多元化融资渠道。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鼓励已上市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实现整体上市。鼓励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加强对贫困地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工作。加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产品创新力度,充分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股份转让功能,促进贫困地区企业融资发展。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及由证券交易所备案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

(八)积极发展农村保险市场,构建贫困地区风险保障网络。贫困地区各保险机构要认真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的要求,创新农业保险险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基层服务网点,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保险密度和深度。鼓励发展特色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保险,扩大特色种养业险种。积极探索发展涉农信贷保证保险,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探索建立适合贫困地区特点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贫困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

(九)加大贫困地区金融知识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县以下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小额信贷组织的信贷业务骨干进行小额信贷业务和技术培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贫困地区基层干部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小额信贷、农业保险、资本市场及合作经济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运用金融杠杆发展贫困地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各相关部门、各级共青团组织、金融机构、行业组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社会团体要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发挥“金融惠民工程”、“送金融知识下乡”等项目的作用,积极开展对贫困地区特定群体的专项金融教育培训。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及共青团组织的协调合作,创新开展贫困地区金融教育培训,使农民学会用金融致富,当好诚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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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4-1-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2-1-3)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1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11-1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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