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4)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人民银行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灵活运用多种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努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确保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财政部门要支持各地立足本地实际,逐步增加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和准入制度,实行绿色通道,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扶贫开发金融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证券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培育贫困地区企业上市,并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不断增强贫困地区风险保障功能;扶贫部门要完善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贫困户、项目库等信息系统,做好优质项目、企业的推荐工作;共青团组织要加大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发挥其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中的带动作用。
(二)完善监测考核。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的统计分析制度,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创新开展贫困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一定比例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考核和金融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并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差异化监管及费用补贴的重要依据,促进金融政策在贫困地区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财政部门、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扶贫部门、共青团组织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扶 贫 办
共青团中央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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