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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5)

(十)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重视贫困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依法合规向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公平对待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切实提供人性化、便利化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安排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建立金融知识普及工作长效机制,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四、保障政策措施

(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期限,促进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贷款投放,力争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占所在省(区、市)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贫困地区县内一定比例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贷款投向主要用于“三农”等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其新增支农再贷款额度,可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上再降1个百分点。合理设置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公式相关参数,支持贫困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继续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企业尤其是农村中小企业获得融资。

(二)实施倾斜的信贷政策。积极引导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向贫困地区倾斜。进一步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管理制度,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贫困地区需求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全国性银行机构要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绩效考核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优先支持,将信贷资源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贫困地区当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多渠道筹集资本,增加信贷投放能力,在满足宏观审慎要求和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大对贫困地区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要充分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紧密结合贫困地区实际,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稳健发展。适当放宽贫困地区现行存贷比监管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以及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发放的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提高破产法的执行效率,在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效率。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适用75%的风险权重。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对于符合规定的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可以划入零售贷款风险暴露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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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4-1-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2-1-3)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1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11-1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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