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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如果委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规定审核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4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0-15)
·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2-7-26)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0-6-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失效) / 国家税务总局(2009-8-20)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9-6-3)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8-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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