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消(201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划局(委),文物局,北京市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文物局:

  现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2014年4月3日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刻吸取云南独克宗古城、贵州报京侗寨火灾事故教训,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就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坚持政府主导。公安机关、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文物部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政府制定有关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加强对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推动名城、名镇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建立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对区域性重大隐患和屡禁不止、屡查不改的消防违法行为,提请政府牵头综合治理。
    (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编制消防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做好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建设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消防站、消防通道等用地的使用性质;将消防内容实施情况作为城乡规划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会同公安消防、文物等部门对消防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消防设施按规划建设;对名城、名镇、名村内消防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消防设施的设置,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
    (三)文物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文物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将消防安全列入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对文物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火灾事故加强执法督察;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四)公安消防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名城、名镇、名村内的社会单位和文物建筑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动重点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要求。对保护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五)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并提请将督察结果纳入国务院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各地争取2014年底前推动省级政府制定下发指导意见贯彻实施方案,并将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政府目标责任考评,每年组织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消防基础建设
    (一)科学编制消防规划。城乡规划、文物部门将消防规划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规划,作为保护规划审批的必要条件。2017年底以前,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消防要求,将消防内容纳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详细规划,细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中消防内容;文物部门根据现有消防规划,编制完成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的区域性消防专项规划,并报请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详细规划、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的区域性消防专项规划和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布局、消防供水、消防站(点)、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防火分隔、火灾危险源控制、用火用电设施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整治等内容。
    (二)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推动政府将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并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202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文物部门组织实施“文物消防安全百项工程”,用3至5年时间,完成100处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核心的古城、古村寨和古建筑群的消防安全工程建设。文物和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开展木结构建筑阻燃防火技术研究和文物建筑专用消防设施设备研发,鼓励应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加快推广电气火灾防控技术。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11-9-20)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单位消防工作坚决遏制文物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10-11-20)
·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08-2-1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国务院(2014-8-6)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10-15)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常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国务院(2015-6-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