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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
    (三)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2015年底以前,推动政府按照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到达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设消防点。100户以上的村寨建立志愿消防队,100户以下的村寨设消防点。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或建立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依托当地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类消防队伍结合保护对象特点,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
    三、强化火灾防控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理。名城、名镇、名村严格把控旅游开发强度与火灾防控能力的匹配程度,对核心保护范围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鼓励单位、居(村)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严格市场准入,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乡规划、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审批同意;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文物部门在项目批准前要提出消防安全保护性意见;对消防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国有文物建筑,文物部门不得同意对公众开放或开展经营性活动;对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相关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照。
    (二)强化隐患整治。由于规划中消防内容不落实,导致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欠账的,提请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改造。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文物部门应督促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并列支专门经费予以支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查处,积极指导社会单位整改。公安消防、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分析评估,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非法生产经营的,提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取缔;对于区域性火灾隐患突出、消防设施严重缺乏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三)落实主体责任。名城、名镇、名村内的社会单位及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落实防火检查、设施维护、宣传培训、消防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必须明确并落实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名村和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村寨应制定村民防火公约,推行“多户联防”制度,由村民家庭组成联防组,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轮流值班巡查,互相提醒消防安全,协助扑救初起火灾。木结构建筑连片密集区要因地制宜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开辟防火间距等措施,防止“火烧连营”。
    (四)加强宣传培训。名城、名镇、名村结合历史和地域文化特点,将消防知识融入当地民俗文化,因地制宜设置消防宣传栏、橱窗,利用各种载体开展提示性消防常识宣传。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较大的建筑张贴防火警示标识、标牌,旅游景区向游客宣传防火安全须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定期对乡镇、街道、社区、村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街道、乡镇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定期组织居(村)民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常识。
    (五)提高火灾扑救能力。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结合保护特点,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单位预案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尤其是大风天气和重要防火季节,加强值班巡逻,强化火灾预警响应。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定期开展“六熟悉”,掌握建筑结构、火灾特点、道路状况、水源分布等情况,并加强与志愿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实战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和文物建筑配置的室外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出水测试,寒冷地区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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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11-9-20)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单位消防工作坚决遏制文物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10-11-20)
·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08-2-1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国务院(2014-8-6)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10-15)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常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 国务院(20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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