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规划(2013-2017年)》(教党〔2013〕9号)精神,构建高校辅导员队伍能力标准体系,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将我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以下简称《能力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教育部门、高等学校要把贯彻落实《能力标准》作为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精心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能力标准》学习宣传活动,帮助广大高校辅导员深刻理解《能力标准》的基本理念,准确把握《能力标准》的主要内容,全面落实《能力标准》的各项要求,把《能力标准》作为提高自身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能力标准》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和完善高校辅导员培养培训方案、工作职能设置、考评考核指标等,努力将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到新水平。
教育部
2014年3月25日
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docx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4/04/11/20140411151414467.docx
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高校辅导员是履行高等学校学生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系统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本标准是国家对合格高校辅导员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高校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的基本规范,是引领高校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基本准则,是高校辅导员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制定和实施本标准,一是为了进一步增强辅导员职业的社会认同,建立辅导员职业相对独立的知识和理论体系,确立辅导员职业概念,提升辅导员职业地位和职业公信力,逐步增强广大师生和全社会对辅导员工作的职业认同;二是为了进一步强化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政策导向,为各级部门推进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基本依据,推动各级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辅导员队伍准入、考核、培养、发展、退出机制;三是为了进一步充实丰富辅导员工作的专业内涵,引导辅导员系统学习职业相关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为辅导员主动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指出路径和方向;四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辅导员的工作范畴,逐步明晰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边界,增强辅导员的职业自信心和职业归属感。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高等学校辅导员
1.2 职业定义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
1.4职业能力特征
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
1.5基本文化程度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6 政治面貌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员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根据学校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培训计划,定期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基本培训期限:入职培训不少于40标准学时(10天);中级不少于48标准学时(16学时/年,3年12天);高级不少于128标准学时(16学时/年,8年32天)。
1.7.2 培训师资
培训高校辅导员的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职级,并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教育及相关专业学术水平、理论修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多媒体教室、报告厅和实践场所。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守则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敬业爱生。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