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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4〕25号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城镇化,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服务新型城镇化是保险业的历史使命和重要的战略机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内涵,切实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各保监局要与当地新型城镇化工作进行衔接,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地区实际,突出特色,制定实施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自2015年至2020年,每年1月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保险机构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贡献保险业应有之力。

  
                         中国保监会

                        2014年3月25日



  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4〕4号)要求,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一)积极开展基本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合作机制,不断拓宽商业保险机构受托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的渠道。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投资管理服务。

  (二)努力提高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发展与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完善我国补充养老医疗保障体系。以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为契机,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整合企业年金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企业年金咨询与管理服务。积极参与职业年金管理。积极发展补充工伤保险,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劳动者权益。研究探索以团体万能险和投连险等新型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补充养老保障。

  (三)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继续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杠杆,推动个人养老保险发展,提高社会公众养老保障水平。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推动养老社区发展。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分担社会医疗成本。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及与健康管理等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建立基本寿险保障计划,大力发展定期寿险、意外险等保障类人身保险,推广“家有保险”活动。

  (四)加快大病保险整体推进步伐。加大政策协调力度,扩大大病保险试点范围。发挥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大病保障方案,完善大病保险运行机制,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改进和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提供“保障水平更高、风险管控更强、营运成本更低、服务质量更优”的大病保险服务。

  (五)努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保险保障。积极开发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一揽子保险,促进进城务工人员更好地融入城市。研究探索运用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长期保障。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推动建立小额保险与扶贫机制相结合的保险保障模式。发挥商业保险的机构网络优势,实现保险保障的跨区域覆盖。

  二、创新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

  (六)加大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力度。发挥保险资金优势,积极支持铁路、地下管网、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系统、城市配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完善对基础设施项目主体资质和增信措施的政策要求。加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发展力度,探索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公用事业收益权证券化、优先股以及股债结合、夹层基金等新型投资工具和方式,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七)鼓励保险资金支持民生项目建设。参与养老养生、医疗健康等产业的投资运营,积极争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保险机构完善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有效商业模式。

  (八)深化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范围等方面的政策,探索保险资金投资市政债券等新型融资工具,支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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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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