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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

  三、发挥保险机制作用,促进城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九)促进国内外贸易发展。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航运保险,支持国内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帮助企业提高交易效率。

  (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保险机构以发起设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投资小微企业私募债等多种方式,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十一)推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等传统保险业务,服务国家产业振兴战略,支持重要产业项目发展。积极发展科技保险、绿色保险、文化产业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服务低碳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二)加强保险与养老、医疗、家政、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发挥保险对养老、护理等多领域就业的带动作用,提高新型城镇化就业承载能力。

  四、加强社会风险管理,创新城市社会治理

  (十三)协助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效能。以政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为契机,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技术、机构网络、人才队伍、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受托、承包等多种方式,努力提供收付费、投资、账户管理、精算等多种服务。

  (十四)辅助政府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大力发展环境污染、公众安全、医疗执业、安全生产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市场化的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新模式。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充分利用差别费率和价格杠杆,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积极发展社会治安保险,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

  (十五)推动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制度,加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健全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试点,转移城乡居民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风险。

  五、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促进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

  (十六)努力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以主要粮油作物和畜产品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保障程度,促进农业生产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十七)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开发推广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菜篮子工程保险、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等新型险种。研究开发针对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大户、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的保险产品,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十八)创新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推进农村基层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延伸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为农户、农企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推动农村相互合作保险试点。

  六、深化改革创新,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九)加快主体创新。发展区域保险公司,发挥其贴近当地市场的优势,更好地为当地新型城镇化服务。根据新型城镇化需要,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和农业等专业保险公司,探索发展信用保险机构,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结合新型城镇化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合理布局保险市场主体分支机构。

  (二十)加快管理创新。加强新型城镇化保险需求研究,有针对性地探索保险新产品、新渠道、新服务和新商业模式。探索保险产品、保险资金运用与区域经济发展的联动创新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市场活力和服务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满足新型城镇化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加强保险监管创新,建立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的监管激励机制。

  (二十一)加快基础建设。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增强保险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打造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高效、声誉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重点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加大网络信息等新技术应用力度,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为城乡居民提供便捷、专业、低成本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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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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