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2)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切实推动学术期刊健康有序发展
(九)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刊发学术论文期刊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加强审读和监测,严格依法行政。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刊期审批条件和程序,对擅自偏离办刊宗旨及超越业务范围刊发论文,违规从事一号多刊、买卖刊号等活动的期刊,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公开通报;对学术期刊出版质量低劣、刊载拼凑或剽窃论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以书号形式出版“学术期刊”、学术集刊的出版单位予以处理和规范;对伪造刊号、利用境外刊号出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非法出版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取缔。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期刊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重点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十)学术期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强化管理责任,切实履行管导向、管资产、管队伍职责。要加大对学术期刊的扶持力度,保证有足够的办刊人员和设备场所,不断提高期刊编辑出版的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学术资源、资金方面予以保障,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
(十一)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学术期刊收录、审核、网络出版制度,认真执行期刊出版、版权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委托单位期刊出版许可证和学术出版资质,不得收录非学术期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书号形式出版的“学术期刊”、利用境外刊号出版的“学术期刊”及其他非法学术期刊,自觉维护学术期刊出版秩序。
(十二)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展学术期刊清理和资质认定工作。由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期刊主管单位按照学术期刊认定标准,审核报送本地区本单位学术期刊名单。总局组织专家对名单进行审定后,对符合学术期刊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对主办单位符合条件、经批准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明确为学术研究与交流等,但其他条件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调整或退出。
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期刊主管单位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对所辖所属刊发学术论文的期刊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严肃查处和纠正期刊违规行为;各期刊出版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确保学术期刊健康有序发展,为不断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做出更大贡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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