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2)
(四)本细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有不良记录企业进口食品管理及控制措施
风险预警条件 控制措施 解除风险预警条件
不合格项目类别 产品种类数 不合格项目种类数 不合格批次数 公共条件 指定时间 指定批次
安全卫生项目 1 1 ≥2 要求提供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的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报告 1. 实施控制措施后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2. 实施控制措施时间不少于指定时间;
3. 实施控制措施后每类食品进口批次不少于指定批次数。 6个月 5
1 ≥2 ≥4 要求提供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中所涉及的引用标准)的检测报告 12个月 10
≥2 ≥2 ≥8 要求提供该企业所有产品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中所涉及的引用标准)的检测报告 12个月 10
非安全卫生项目 1 1 ≥3 要求提供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的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6个月 5
1 ≥2 ≥6 要求提供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中所涉及的引用标准)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12个月 10
≥2 ≥2 ≥12 要求提供该企业所有产品的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中所涉及的引用标准)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12个月 10
其他质量安全风险 要求提供指定产品的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12个月 10
注:1. 安全卫生项目包括:非食用添加物、禁限用物质、生物毒素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微生物污染、污染物、转基因成分、农兽残、辐照。
2. 非安全卫生项目包括:包装不合格、标签不合格、品质、有害生物、证书不合格、其它不合格项目。
附件2
不良记录涉及整个国家/地区的进口食品管理及控制措施
风险预警参考条件 参考控制措施 解除风险预警参考条件
不合格项目类别 企业数 产品种类数 不合格项目种类数 不合格批次数 公共条件 指定时间 指定批次
安全卫生项目 ≥2 1 1 ≥16 要求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所有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提供不良记录涉及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报告 1. 实施控制措施后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2. 实施控制措施时间不少于指定时间;
3. 实施控制措施后每类食品进口批次不少于指定批次数。 6个月 100
≥2 1 ≥2 ≥32 要求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所有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中所涉及的引用标准)的检测报告 12个月 200
非安全卫生项目 ≥2 1 1 ≥24 要求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所有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提供不良记录涉及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6个月 100
≥2 1 ≥2 ≥48 要求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所有不良记录涉及种类产品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中所涉及的引用标准)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12个月 200
其他质量安全风险 要求对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指定产品提供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12个月 200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