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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4)
  四、关于工商管理
  (二十五)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具体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国有文化企业要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推进董事会、监事会建设,规范总会计师管理,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确保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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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中共中央(2011-10-18)
·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8-10-12)
·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宣部 文化部等(2007-9-29)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4-11-27)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国...(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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