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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2)

(二)规范水电建设市场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工作,工程招标要突出有关质量和安全要求,将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将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能力和资源配置作为重要评判内容,中标价格应体现合理的工程造价,要建立有效控制恶意低价中标行为的招投标管理制度。竞标企业不得进行恶意低价竞标,中标企业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诚信履责。进一步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严禁以不合理低价竞标,积极探索履职能力与监理费用联动的相关机制。对出现招投标过程中违规和建设过程中不诚信履约行为,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能源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并将相关单位违规行为信息纳入市场信用体系。

(三)加强对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建筑材料特别是止水、连接件、外加剂等非统供材料的采购管理。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质量信用好的生产厂家,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按规定开展材料的进场验收和质量复检,材料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采用合格适用的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各单位应规范试验检测工作,加强试件取样、送样、试验全过程控制,并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经发现试验检测过程或成果造假,应由第三方进行重检,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强化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工程设计变更应坚持“先论证、后审查(审核)、再实施”的原则,严格履行国家有关重大设计变更管理程序。要坚持工期服从质量、效益服从质量,坚决杜绝可能给工程带来安全风险的提前蓄水、提前发电等抢工期行为和改变建筑物结构型式、擅自增减工程设施行为,防止照搬、套用建设火电或其它电源项目的思路和经验来建设水电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严禁管理单位和领导干部不顾客观规律随意干预工期调整。对不按重大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擅自进行变更的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五)加强对一线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尤其要做好新入场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增强一线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施工和作业技能水平。切实做好对协作队伍施工人员的技术指导和技术交底;加强对协作队伍施工质量的检查和考核,认真落实“三检制”,杜绝“以包代管”。

(六)切实加强监理对施工质量的控制。监理企业应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强化监理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心,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和现场管控能力。监理人员配置应满足工程现场需要,现场监理应熟悉工程建设情况、掌握现行的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应严格按照监理实施文件开展工作,对重要部位、关键环节、隐蔽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控;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的从业资格核查和业务考核,及时清退不合格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七)着力解决当前施工质量常见问题。要充分重视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常见病”、“通病”对工程的危害,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加大对常见质量问题的整治。针对当前水电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方要切实加强混凝土浇筑质量管理,重点解决后期养护不到位、大体积混凝土温控措施不落实、过流面平整度差以及混凝土浇筑错台、蜂窝麻面、仓面处理和凿毛随意等常见质量通病;高度重视止水材料的采购、制作、安装及其周边混凝土浇筑,确保止水效果;要着力解决钢筋机械连接件采购管理粗放,现场安装、检查不规范等普遍问题,保证钢筋连接质量。质量“常见病”、“通病”的整治情况要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推荐评奖、评优的重要考虑因素,对质量“常见病”、“通病”反复出现和多发的工程及参建单位,能源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将不予推荐评奖、评优。

(八)强化对现场施工质量的过程监控。建设单位要逐步建立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对工程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和关键节点实施全过程在线监控,加强对现场施工质量的过程监控。参建各方应建立和落实影像留存制度,工程开工前需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影像档案管理方案,明确影像留存内容和节点。特别是要对坝基、基础灌浆、防渗墙、重要试验等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和关键节点的实施及验收过程,以及质量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摄录,影像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各工程项目远程监控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对其他参建单位质量影像留存情况加强日常检查和考核,监督影像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完善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工程参建各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实现监督内容规范化和程序标准化。质量监督工作要深入现场,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积极探索例行巡检和随机突击抽检相结合的质量监督工作方式,逐步加大随机突击抽检力度,以真实反映现场的施工质量状况。在现场质量监督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项目质量的动态评价和等级评定制度,对工程质量管理和实体质量各要素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及时报能源主管部门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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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1-1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1-8-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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