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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3)

(十)严格按规定开展工程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明确现场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职责,各参建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及时组织验收。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节点和隐蔽工程必须四方联合验收,对基础灌浆工程必须将第三方检测成果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工程安全鉴定和阶段性验收要严格执行《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在现场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中造假及隐瞒工程质量隐患的行为,验收主持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整改,必要时报告能源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整改要求未整改落实的,验收主持单位不得通过工程验收。

四、完善工程质量考核和监督机制

(一)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奖惩制度。参建各方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的现场考核、奖惩制度。鼓励对质量管理规范和建设质量优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严格质量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重大质量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上级管理机构以及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纳入市场信用档案体系。

(二)建立质量问题行业通报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分析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并进行通报;定期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向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质量情况、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质量监督机构、电力建设集团、流域水电开发企业要逐步建立适应水电建设市场的信用档案体系,并把其作为招标评标、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各参建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建设单位,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开发资格;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单位,有关单位不予推荐各类评优、评奖。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的建议。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组织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确保水电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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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1-1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1-8-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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