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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科发〔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局所属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区、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局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发展实际,对《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国测国字〔2007〕12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7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发挥实验室的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支撑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智库。

第三条 实验室以“大测绘、大科技”的发展为宗旨,遵照布局平衡、特色突出、规模适度、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业园区、企业和生产单位,支持部门共建、省部共建、军地共建及与港澳台地区共建等形式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激励、协同、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编制实验室总体规划,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批准实验室的建立与调整,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

(三)组织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负责单位,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共同形成管理团队。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保证实验室开放与运行经费,落实实验室建设相关支撑条件;

(二)组织推荐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组成人选,报主管部门聘任;

(三)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对实验室进行年度检查,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实验室验收和评估;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可采用择优认定和申请新建两种方式。

第八条 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符合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方向和事业发展需求;

(二)研究能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和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

(三)拥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集中。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实验室须是运行两年(含)以上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实验室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并提出认定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公示后,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符合条件的择优批准后正式运行。

第十条 申请新建的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见附件2),通过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并公示后进行建设可行性论证(见附件3)。建设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见附件4)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设期满验收通过后正式运行。

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的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两年。依托单位须在建设期满前三个月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5),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通过、限期整改后验收、未通过三类,验收通过后正式运行。

第十二条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须在建设期满前三个月提交延期申请或中止申请并说明原因,报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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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文化部办公厅(2014-4-1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11-25)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农业部(20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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