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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三)具备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主管部门聘任,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建设规划、开放课题、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等,参与实验室的年度检查工作。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同一位专家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局三个以上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按研究方向设置研究单元,实行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人员管理制度,保持人员结构规模合理和适当流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方向,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实验室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网站等,加强科技成果宣传。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须标注实验室名称,软件登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更名、研究方向与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年度检查和抽查评估制度(见附件6)。检查与评估工作主要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科研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对实验室的年度检查由依托单位组织完成,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每五年对所有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抽查评估、结果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抽查评估成绩,结合年度检查情况,确定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对评估结果处于末位或“不合格”的实验室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经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NASG”。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国测国字〔2007〕12号)和《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国测科发〔20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编制提纲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制提纲


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提纲


5.《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书》编制提纲

6.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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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文化部办公厅(2014-4-1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11-25)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农业部(20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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