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15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电话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促进彩票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有关规定,财政部修订了《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3月27日
附件
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话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彩票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话销售彩票是指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过短信、语音、客户端等方式销售彩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组织销售工作。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彩票发行机构对彩票销售机构的申请建议研究同意后,应当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彩票销售机构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电话代销者”)签订电话销售彩票的代销合同。
第九条 电话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电话代销者、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管理方案、电话销售的彩票游戏、限额限时管理方案等;
(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电话代销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合同类材料,与电话代销者的合同(协议)意向书;
(五)管理类材料,包括电话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方案等;
(六)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电话销售彩票监控预警系统和彩票游戏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电话代销者、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管理方案、电话销售的彩票游戏和限额限时管理方案等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与调整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关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电话代销者、电话销售的彩票游戏、限额限时管理方案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和电话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电话销售的彩票游戏进行销售。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游戏不得利用电话销售。
第十六条 电话销售的彩票游戏包括奖池由彩票销售机构管理的彩票游戏和手机即开型彩票游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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