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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4年4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相关法规: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4)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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