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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

  3. 因环保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关停的,派出机构应依法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并明确不得继续并网发电。

  4. 有关派出机构要重点强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燃煤电厂环保设施改造和排放的跟踪监管力度,对违反许可制度的企业,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电力企业从事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材料。  
 

  国家能源局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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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9-5)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3-1-14)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12-1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2-9-15)
·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012-6-14)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6-13)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 /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9-30)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2011-7-7)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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