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社[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有序发展,现就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应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共同监督为原则,突出残疾人服务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设立受益面广、受益对象直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创新残疾人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提升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提高政府投入残疾人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以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标准规范、监管机制、绩效评价和保障措施等为重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完善措施,逐步实现残疾人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广大残疾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试点任务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残疾人公共服务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二)确定承接主体。各地可根据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残疾人服务的要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鼓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以下简称“残联组织”)所属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并逐步推动其职能的转变。
(三)探索试点项目。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内容为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根据当前残疾人服务实际,各地可选取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抢救性康复、残疾人康复辅具配置(辅助器具适配)、残疾人照料服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劳动者就业培训与岗位提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服务项目集中开展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服务项目范围,并逐步总结经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
(四)制定指导性目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根据试点项目范围,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残疾人类别化、个性化基本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细化目录清单,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规范服务标准。各地应根据所购买残疾人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在残疾人服务标准体系制定过程中,可将残联组织确定的相关服务规范标准纳入其中。
(六)提供资金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3〕96号文件要求,通过既有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残疾人事业方面的资金,统筹解决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所需资金。要科学测算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合理编制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资金预算。随着政府提供残疾人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七)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加强绩效评价。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发挥残联组织作为重要的第三方的作用,加强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重视受益对象的评价和确认,加大受益对象评价的比重,突出对一定比例的受益对象的抽样调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选择购买残疾人服务承接主体、编制以后年度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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