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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5)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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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6-3)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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