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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2)
六、进一步放宽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竹林的经营利用有别于其他森林和林木。自“十一五”以来,国家对竹林采伐管理进行了多次改革,各地反映实际效果很好,经营者普遍赞同,竹林资源快速发展。各地要根据竹林资源的特点和限额已放开的实际,从赋予林农最大经营自主权出发,进一步放宽竹林采伐和竹材运输管理,实行竹林经营利用由经营者自主决策。对竹子采伐可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对竹材及其制品的运输,暂停纳入凭证运输管理范围。
七、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管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重点木材检查站建设管理,整合现有木材检查站的数量,进一步优化布局,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为落实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有关政策创造良好环境和氛围。重点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基础装备、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设,肩负起木材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责任。对既无编制、又无经费的检查站,应予以整合或者撤销。要进一步创新木材运输监督检查方式,探索木材流通执法与林政综合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禁擅自扩大凭证运输范围,严禁超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本意见所称集体林指产权明晰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其他非国有森林、林木。本意见中涉及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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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国家档案局(2013-5-2)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3-3-21)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 国家林业局(2009-7-17)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等(2009-5-2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08-6-8)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 / 国家林业局(2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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