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2)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初评得分的前30%和后20%。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第十八条 综合评议按领域进行。综合评议专家组听取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的报告,审议初评结果,重点对现场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并将完整的评估工作档案资料提交科技部。
第二十条 科技部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实验室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类。
第二十一条 整改类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2年后由科技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其它类型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08〕731号)同时废止。
附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权重 要点
研究水平与贡献 50% 定位、研究方向及承担国家重要任务情况;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国际学术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投入产出比;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课题的组织情况与实施效果。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30%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队伍结构与创新团队建设;青年骨干人才和研究生的培养。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20% 开放课题设置及成效、科学传播;学术交流;仪器设备使用与共享;运行管理、依托单位支持。
附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 定位、研究方向及承担国家重要任务情况。
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要研究方向发展良好,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特别是评估期内承担了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产生了重大科研成果。集中精力承担和组织国家重要任务,减少一般性竞争项目,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 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国际学术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投入产出比。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通过国内外合作研究取得的成果。代表性成果产生国际重要影响,对实验室成为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的创造中心、培育中心和引领中心起到重要作用。代表性成果应是根据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所开展的、为促进科学发展或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为国家发展决策等方面所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进展,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的汇总和拼盘。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应将投入产出比作为一个重要指标。
代表性成果名称表述应明确、具体,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在本领域公认的重要期刊上发表系列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做邀请报告,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和在国家重大工程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重要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课题的组织情况与实施效果。
开展合作研究情况。作为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发展起到了辐射带动作用,积极组织、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通过开展合作研究,促进协同创新与产学研相结合。共同发表论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注重顶层设计,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其部署体现了实验室的发展思路。组织团队开展对主要研究方向上的重大科学问题持续深入、系统研究,支持原始创新的研究;重视对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和新引进人员的支持。实验室对历年自主研究课题重要性与实施效果有相应总结和改进计划措施,并产生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