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电信企业普通发票的适用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各省、自治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总机构“一窗式”比对内容中,不含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就地申报纳税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和税额。
第十八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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