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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会协[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1〕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写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审核。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上报分所所在地地方注协审核。

  第七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表指标将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开始填报后,将以基准日的数据为准,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综合评价表所需数据。

  第八条 事务所对综合评价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可以结合本地区当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事务所及其分所填列信息组织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中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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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2016-1-1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 财政部(2017-8-20)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组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受短期暂停承接新业务处理有关问题解答...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7-11-10)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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