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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0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5月14日


附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doc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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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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