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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10)
    第六十四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时,将证券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上市公司的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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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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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7-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6-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5-14)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9-30)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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