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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9)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发行证券决策、申请、发行过程中,非法向他人提供尚未依法公开披露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还可以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上市公司的发行证券申请。
    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违反所作出的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的约定或者承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持股意向等公开承诺的,不得参与本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认购。
    第六十一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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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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