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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数据准确、传输及时、存储安全、管理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工作。

  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统一标识。

  负责运行维护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将运行维护情况报送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损坏的,负责运行维护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得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发现地质环境显著变化或者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分析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监测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应当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送监测区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由其逐级报送国土资源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取得的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和应用性开发。

  因政府决策、防灾减灾或者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无偿使用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地质环境应急调查或者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未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四)发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者显著变化,未及时报告地质环境预警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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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3-5-28)
·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3-3-27)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0-5-1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国土资源部(2009-2-2)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 环境保护部(2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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