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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凡发生委托行为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用于明确和约束双方行为。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总局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法定程序,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严格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调整变更事项,涉及项目变更的,必须有设计变更通知单;涉及概预算调整、投资追加等事项的,应上报总局批准。自行提高建设标准、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可委托有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等组织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总局规划财务司。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由竣工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其中,决算报表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决算说明书包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财务及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项目建设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竣工决算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进行整理并及时归档保存。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立项、上报批复文件、施工技术资料、设备材料、财务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科研及技术项目涉外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交付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自筹资金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利用中央基建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同时应符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办〔2007〕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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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6-30)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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