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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3)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项目核准职能的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应的《服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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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2014-4-23)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2014-6-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4-6-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2-27)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20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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