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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8号)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4月4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传堂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2014年4月23日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经交通部和商务部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修改为“依照本规定经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的“商务部”以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的“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四、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所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相关法规: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2014-4-23)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4-8-15)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20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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