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工作,提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726331/part/726354.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16日


相关法规:
·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6-12-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6-5-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2006-2-27)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5-8-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