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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2)

四、严肃事故查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

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安全许可证),且事故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员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内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对事故调查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整顿后须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报请有关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还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个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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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11-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5-27)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6-1-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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