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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2)

  (八)积极参与旅游市场诚信建设。树立信用监管理念,从主要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使诚信成为每一个旅游经营者的自觉行动和追求。坚持失信惩戒,对于严重失信的经营者,要严格执法,提高失信成本。坚持诚信褒奖,对于守信经营者,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方面的奖励和扶持,为诚信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完善“守重”活动各项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失信企业受惩、守信企业获益的社会氛围。

  (九)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积极配合旅游部门,按照《旅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制定各类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力推广总局与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等示范文本,并结合当地旅游实际,进一步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增强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为契机,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在旅游者当中普及法律常识和常见不公平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增强旅游者对“霸王条款”的甄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社会认知度。

  (十)加强旅游消费维权。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提高12315中心规范化水平和维权工作效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有关旅游的投诉举报,维护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大力推进12315进景区工作,积极引导和督促景区经营主体设立和完善“消费维权服务站”,促进消费纠纷的和解,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强化对12315有关数据的分析利用,按规定程序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积极开展旅游消费维权教育,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旅游市场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旅游市场监管,形成社会共治合力。引导广大旅游者善于运用调解、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于媒体曝光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鼓励支持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约束旅游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十二)完善旅游市场监管相关政策法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地方性旅游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全面总结旅游市场监管中的经验做法,找出不足及薄弱环节,完善旅游市场监管的相关政策措施,推进旅游市场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定期组织开展执法评估,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

  五、加强服务支持,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十三)优化登记服务。以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大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依法履行职责,创新服务方式,为旅游经营者办理登记注册提供高效及时的服务,激发旅游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积极支持旅游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旅游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增强市场竞争力。以明晰产权为重点,积极支持旅游企业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加大对旅游企业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对申请商标注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注册;对需要补充和完善材料的,通过审查意见书制度等及时给予指导;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过程中,加大对旅游城市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农副土特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保护,推动各地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向旅游经济优势转化。

  (十五)积极服务政府决策。要按照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旅游经营者登记信息、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的综合运用,同时要做好数据的综合分析,为政府决策、社会公众和旅游产业发展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商机关要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本意见,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注重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认真研究分析《旅游法》颁布实施后旅游市场监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信息沟通,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

  (十七)强化部门协作。旅游市场监管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系统性、综合性工作,对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各个方面,对外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各地工商机关内部要做好上下、区域、职能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建立市场、合同、内外资企业和个体登记监管、竞争执法、商标、广告、消保、办案机构等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强化外部联动,加强与旅游、公安、交通、食药、安监等部门的工作协作,通过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等途径,增强工作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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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1-17)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2015-5-15)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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