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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5)

  第五十条 评审程序中,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

  (八)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五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应当在文件中标明商标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申请人名称。提交的文件内容,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依照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由该评审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评审程序的有关法律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国内接收人,视为送达当事人。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国内接收人的,由商标局原审程序中的或者最后一个申请办理该商标相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承担商标评审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件的签收及转达义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在有关法律文件送达之前已经与国外当事人解除商标代理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送达。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涉及国际局转发相关书件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据。未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自国际局发文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

  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从事商标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评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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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2014-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4-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8-30)
·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3-3-28)
·全国律协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2-11-14)
·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司法部(2012-11-6)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7-12)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7-3)
·工商总局关于发布《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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