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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6)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文书格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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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2014-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4-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8-30)
·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3-3-28)
·全国律协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2-11-14)
·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司法部(2012-11-6)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7-12)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7-3)
·工商总局关于发布《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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