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6)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文书格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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