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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4〕4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深入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产业政策为引导,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小煤矿关闭退出机制,减少小煤矿数量,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提高保留小煤矿的办矿水平,推进小煤矿向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方向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工业结构,提高煤炭清洁化水平,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提升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统筹考虑现有小煤矿数量、地区分布、开采条件、煤炭供需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原则,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三、工作重点

以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为重点地区,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四、关闭对象

按照《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13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

(一)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二)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按照各地已制定的工作规划或计划逐步关闭或淘汰退出)。

(三)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

(四)资源枯竭的煤矿。

(五)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七)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八)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九)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十)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十二)灾害严重,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五、关闭到位标准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关闭煤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完成关闭时间等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煤矿一一对应。

(二)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

(三)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

(四)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

(五)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六)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细化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的目标和任务。各产煤省(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关闭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十二五”后2年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5年计划,并分别提出到2015年底、2018年底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

(二)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反映资源、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的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标准,界定落后产能,量化落后产能指标,为淘汰落后产能提供依据。

(三)严格煤矿准入。整合技改和改造升级煤矿最低规模、服务年限应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设计规范要求,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符合国家规定,并实现正规开采,具备相应的灾害治理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冲击地压煤矿和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原则上不参加资源整合。

(四)加强煤炭资源管理。支持技术、资金、管理实力强且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大中型煤矿企业或优势企业整合、兼并小煤矿;新增煤炭资源、周围零星资源优先配置给整合兼并后需扩能改造的煤矿,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矿建设;政府决定限期关闭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在小煤矿多的地区应统筹安排新井建设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整合、兼并及新建煤矿要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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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2009-8-20)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2007-4-28)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2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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