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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2)

(五)加大灾害严重矿井关闭退出力度。各地区要以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为抓手,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后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对于2015年底前不能全部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省(区、市),要制定出逐步退出的工作规划和保障措施,明确保留矿井名单及限采时间,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并将明确保留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及淘汰时间在主流媒体上公告。

(六)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煤矿关闭退出。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市场机制推进优势企业以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兼并重组、整合技改小煤矿。切实保障参与兼并重组、整合和关闭煤矿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性关闭且符合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小煤矿,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对于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对地方政府予以支持。

(七)完善煤矿退出扶持政策措施。各地区要制定煤矿关闭的地质灾害治理、矿区土地特别是耕地复垦等政策措施和职工就业安置、转产扶持、工伤职工处置、困难补助等配套政策,稳步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要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积极引导重点产煤市、县发展替代产业,在征地、融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要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八)进一步简化整合技改审批程序。各有关产煤省(区、市)要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完善部门联动或联合执法机制;简化和规范整合技改煤矿审批和有关证照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

(九)加强对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要认真落实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规划或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对有关省(区、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地区要进行约谈;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严格限制该地区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对工作完成好的地区,要总结推广其经验和做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国资委

工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全国总工会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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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2009-8-20)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2007-4-28)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2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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