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3)
第二十九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南极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在南极取得的样品进行检查;
(二)对在南极使用的设施、装备、车辆、船舶、航空器、保存的记录以及与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相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三)要求被检查者出示许可证;
(四)要求被检查者就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做出说明;
(五)要求被检查者停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条 南极考察活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申请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考察活动许可证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撤销其许可证;已经在南极开展活动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限期离开南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日期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