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3)
进一步开放港口市场,加快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港口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制止地区保护和企业垄断行为。鼓励企业专用码头在公平竞争前提下提供社会化服务。研究推进港口收费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收费结构和标准,放开竞争性环节收费,规范港口企业价格行为。
(十一)加强港口规划管理。
切实维护港口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港口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港口基础设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港口建设项目不得突破规划。加强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制止和纠正。
严格港口规划的修订与调整。不得随意对批准的规划进行修订与调整。如需进行修订与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批准后,按规定启动修订与调整程序。
(十二)提升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
提高港口行业治理能力,进一步强化港口岸线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岸线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港口项目建设,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提升港口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港口经营市场诚信体系,加强港口规划、建设、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加强港口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加强信息公开,加大信息引导力度。加强港口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三)完善政策法规。
落实《港口法》的规定,促进有关人民政府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督促落实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资金使用的规定,主要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研究制定多式联运规则。加强港口管理法规立、改、废工作。
(十四)发挥标准的基础性作用。
完善港口标准化体系,加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加快港口设施装备、货物装载、信息交换、服务质量等标准的制修订,促进不同运输方式有效衔接。鼓励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推广应用中国港口标准,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增强我国在港口领域国际标准制修订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交通运输部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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