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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外汇交易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交易商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信用贷款、保理贷款、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的进出口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出口。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信用增进等多种创新相互配合,拓宽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

二、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外贸的支持作用。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增加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和优惠贷款投放,简化优买、优贷项目和资金审批程序,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出口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贸易扶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

三、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积极发展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大型设备进出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

四、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五、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跨国企业集团总部可以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全国性或区域性主办企业。主办企业在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时,可采用轧差净额结算方式,按照经常项下企业集团收付总额轧差或成员企业收付额逐个轧差结算。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六、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七、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支付机构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八、推进外贸企业征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建立健全本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所掌握的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切实加强政务信息的公开,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并在行政执法中加大对信用服务产品的使用,大力推进包括外贸企业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成员包括外贸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应用,配合促进外贸企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设,为外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基础支持。

九、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大市场决定汇率的力度,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根据外汇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发挥市场决定汇率的作用,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继续推动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直接交易市场发展。

十、丰富汇率避险工具。加大外汇产品创新力度,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研究外汇期权组合产品和期货业务创新,形成即期、远期、期货、期权等多种产品结合,汇率产品和利率产品结合的产品体系。丰富外汇市场参与主体,降低商业银行外汇衍生产品准入门槛,适当放宽中小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条件。完善交易、清算、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基于实需原则的汇率避险需求。

十一、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跨境并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等方式,加快海外布局,发展以客户为中心的全球统一授信、营销、管理和服务体系,提供境内外并购贷款、银团贷款等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支持有并购能力、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大型企业通过战略性并购延伸产业链,稳步将供应链融资延伸到境外,带动中国装备、材料、产品、标准、技术和服务“走出去”,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鼓励“走出去”企业到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全额支持境外项目。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和并购基金,支持企业“走出去”促进产业升级换代,促进外贸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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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4-6-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5-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2-9-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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