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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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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2014-4-29)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2014-4-29)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2009-7-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2014-5-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4-5-13)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 中国证券业协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8-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4-30)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20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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