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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2)
  (三)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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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2014-4-29)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2014-4-29)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2009-7-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2014-5-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4-5-13)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 中国证券业协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8-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4-30)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20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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