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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2)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税收减免备案
  1.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三、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
  (五)县以上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民政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738739/part/738761.doc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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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2014-4-29)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2014-4-29)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2009-7-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2014-5-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4-5-13)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 中国证券业协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8-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4-30)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20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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