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4)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738739/part/738761.doc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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