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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4)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738739/part/738761.doc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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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2014-4-29)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2014-4-29)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2009-7-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2014-5-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4-5-13)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 中国证券业协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8-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4-30)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20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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