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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4)
(四)员工持股计划期限与标的股票锁定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锁定期为不低于12个月,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更长的持股期限。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持股期限确定为36个月。
(五)《指导意见》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指导意见》对所有类型的上市公司都具有直接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此外,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规定。
(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需要行政许可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指导意见》采取不同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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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2012-11-6)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6-24)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6-16)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3-16)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2-31)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2015-9-7)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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