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第十一条 临床研究中心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核定申报医院是否满足申报条件。
(二)能力评估。管理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学会等第三方对申报单位进行能力评估,主要依据科研水平、研究能力等指标对申报医院进行评分排序。
(三)综合评审。管理部门组织国内外的多方面专家进行综合评审,重点从申报医院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条件等工作基础情况,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中心和网络建设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四)社会公示。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和转化医学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择优选择临床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后,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发文确认。管理部门对通过社会公示的临床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发文正式确认。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临床研究中心依托所在的法人单位建立,临床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临床研究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是临床研究中心和研究网络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临床研究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中心主任对其法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鼓励各临床研究中心根据国家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同领域的临床研究中心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临床研究中心和研究网络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通过确认的临床研究中心向管理部门提交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由管理部门审定后进入组织实施和建设阶段。
第十七条 临床研究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国家临床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签章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同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对临床研究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学会等每三至五年对临床研究中心开展一次运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方式包括中心自评价、专家评议、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评估内容重点是临床研究中心组织管理情况、项目运行情况、资源整合情况、研究成果情况、成果普及推广情况、人才培养情况、服务水平、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依据运行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临床研究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较差的临床研究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结果较差的临床研究中心予以撤销,被撤销的临床研究中心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临床研究中心。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支持临床研究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临床研究中心进行学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鼓励与国外有关单位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要求的前提下联合开展临床研究工作,并切实保护好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临床数据等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临床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2.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施方案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3.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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