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稀土产业采用以奖代补和无偿资助方式。
(一)对已整体完成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设备购置的实际投入,但不包括车辆购置费用和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二)对已通过国家环保核查的稀土采选、冶炼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企业准入公告核定的企业产能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矿山采选10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冶炼分离15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金属冶炼500元/吨。
(三)对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及高端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40%。研发项目费用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对稀土高端应用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预算年度上一年企业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五)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预算年度上一年企业投资额的40%。
(六)除监管系统建设和环保改造奖励资金外,其余项目资金可分年度申请。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重复支持。企业在同一年度不可就同一项目分别申请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高端应用技术产业化补助资金。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日常工作经费。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四)近3年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二条 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物联网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拥有高级职称者不少于5人;
(二)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十三条 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稀土产业调整升级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二)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三)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四)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企业应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情况,明确补助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稀土领域需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于每年8月31日前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重点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条件,确保项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须对本地区拟申请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于10月31日前将经公示后的申请项目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有关中央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其归口管理企业的项目申报,并于10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
中央管理企业于10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项目。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并组织实施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健全专家库,并严格实行专家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奖励资金项目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环保改造奖励资金项目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环境保护部确定。上述两项资金安排不再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行业发展需要,商有关部门于12月15日前提出项目支持建议,经财政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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