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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

  第二十三条 在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财政部在预算执行当年的4月30日前正式下达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财政部在批复文件中注明信息反馈电话和邮箱。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补助资金项目库,并实行项目滚动管理,项目库中的重大续建项目和待完工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的优先支持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及财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其中,地方企业向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中央企业向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年度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上报项目成果报告。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报告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和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条 中央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报告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和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直接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申请单位,三年内不予资金补助支持。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225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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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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